關于修改《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作者:
一、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派出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未能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執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落實中國證監會黨委工作部署及重點任務安排不力;
“(二)該發現的重大風險問題沒有發現,發現重大風險問題不報告不處置;
“(三)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致使職責范圍內發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事件;
“(四)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派出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提出開展問責的建議,開展問責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中國證監會根據調查情況,按照管理權限作出問責決定。
“問責對象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二、 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條,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國證監會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的職責,另行制定。中國證監會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問責的,參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執行!
本決定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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