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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因涉刑訊逼供被抓 受審時稱也遭刑訊逼供
            來源:公眾號辯護人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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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3日,江蘇省鹽城市東臺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響水縣疑犯遭刑訊逼供死亡一案。因涉嫌刑訊逼供而站在被告席上的響水縣公安局原副局長陳進兵,在出庭受審的過程中,當庭翻供,聲稱自己受到鹽城縣檢察院的刑訊逼供,此前的所有供述均不是他的本意。

              指控

              178萬換來家屬承諾書

              公訴人稱,2011年6月21日10時,鹽城市響水縣公安局原副局長、城東派出所原所長陳進兵,簽字同意兩名民警將涉嫌盜竊罪的戴某從響水鎮派出所帶到看守所進行“特訊”。當晚,戴某遭到兩名民警和一名聯防隊員“懸掛、腳踢、毆打”等刑訊逼供后,身體出現異常,被送往響水縣人民醫院后不治身亡。

              陳進兵獲悉后,當天向響水縣公安局領導匯報?h公安局安排刑警大隊法醫對死者進行尸檢發現,其四肢、手腕有傷,下肢大腿處有皮下出血狀況,認為是鈍器外力所致。22日凌晨,響水縣公安局召開黨組擴大會議,討論如何處理戴某非正常死亡事件。

              隨后,陳進兵等人和死者妻子陳某等家屬協商,陳某索賠200萬元,警方答應盡量籌款,并起草了一份死者家屬承諾書。承諾書以死者親屬的名義,不要求尸檢,要求立即火化尸體。

              火化當天,陳進兵派響水縣城東派出所教導員帶著一張蓋有響水縣公安局公章的材料紙趕到殯儀館,以備不時之需。死者妻子陳某收下178萬元賠款后,在承諾書上簽了字。



              違命火化死者尸體

              公訴人稱,陳進兵在趕往殯儀館的路上,接到了縣公安局局長王曉靜下達的命令:“不準火化尸體!痹跉泝x館外,另一位副局長孟海峰找到陳進兵,當面又說了“不準火化尸體”的命令。

              火化過程中,護士給死者穿衣時,也接到縣公安局法醫“不準火化尸體”的電話通知,便將尸體推回了冷藏箱內。城東派出所教導員打電話將此事告訴了陳進兵。陳進兵向法醫詢問,法醫說:“是局長王曉靜不讓火化的!钡愡M兵仍然讓城東派出所教導員出示火化證明,火化了戴某的尸體。此后,陳進兵又讓城東派出所人員為死者家屬支付了火化費等費用,將刑訊逼供案的證據銷毀。



              申辯

              曾遭檢察院刑訊逼供

              在法庭上,被告人陳進兵否認了鹽城市檢察院公訴書中的大部分陳述,“不清楚戴某具體在什么時間死亡”,“從未與死者家屬商談”,“沒有起草過死者家屬承諾書”,他稱自己并不清楚此案細節,與此前他的供認差別很大。

              陳進兵說,此前所有的供認均不是他的本意,是因他遭到檢察機關的刑訊逼供,不得已才寫下的。

              陳進兵還稱,他在接受市檢察院工作人員訊問時,曾被用椅子毆打雙腿,弄傷大拇指,并長期得不到休息。此外,陳進兵稱,他還遭到誘供,有檢察官對其表示,只要他乖乖配合,就不會出大事。

              對此,在庭的公訴人認為,陳進兵的供認有多份,分別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由不同的檢察官取證,內容基本一致,即使存在少數檢察官運用不合法的方式,也不能證明陳進兵此前的供認是虛假的。公訴人表示,將出示全程錄像錄音,由法院判定市檢察院是否有刑訊逼供行為。



              責任不應由一人承擔

              據了解,對戴某進行刑訊逼供的兩名民警已被判刑,分別是1年和2年有期徒刑。

              陳進兵的辯護律師認為,陳進兵的行為是響水縣公安局2011年6月22日凌晨黨組擴大會議的決定,責任不應由其一人承擔。陳進兵的姐夫表示,陳進兵很可能是“替罪羊”。據了解,響水縣公安局局長王曉靜不久前被調離。



              疑點

              178萬賠款從哪里來

              對于178萬元的巨額賠款,響水縣警方表示,是由縣公安局和城東派出所共同籌集,但未說明從何處籌集,是否動用財政撥款。

              刑訊逼供致人死亡,本應作為刑事案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響水縣公安局卻能通過巨額賠款和死者家屬達成協議,不進行尸檢就火化尸體。響水縣公安局具體是如何與死者家屬協商的,為何能隱匿案情,這是本案最大的疑點。

              據民間傳聞,因分錢不均導致不和,死者家屬一怒之下告到了鹽城市檢察院。

              刑訊逼供為何屢禁不止

              因實施刑訊逼供被抓的警察也遭遇了刑訊逼供?這種尚未得以明晰的戲劇化情節,給一起痛失人命的刑訊案件帶來了一種不合時宜的啼笑皆非感,也將響水這個小縣城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上。

              屢禁不絕、令民眾都產生審丑疲勞的刑訊逼供,再次被審視。法治周末記者對近15年來公開披露的30起因刑訊逼供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作了一番梳理,以期從中窺視中國刑訊逼供存在的實體性原因。



              不出事 不追究

              從統計結果可以看出,30起案件中有16起是因為嫌疑人死亡被追究刑責的,占一半以上,發現真兇或者其他作案人的有6起,占四分之一,即有超過75%的案件是因為出了人命案或者發現錯案才啟動追責程序的。

              這與實務及學者對實務的觀察情況基本相符。

              一位在南方某縣掛職擔任副檢察長的刑法學者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實務中對刑訊逼供的處理原則一般是:因為受到刑訊,屈打成招后,確實導致了冤假錯案的發生,案件后來被查明了,倒推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發現存在刑訊逼供,才會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這位不具名的學者坦承,實務的做法與刑法分則刑訊逼供罪的立法本意并不相符,按照刑法第247條的規定,刑訊逼供罪是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刑訊逼供的行為,不論后果,都會構成刑訊逼供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位深諳實務的學者承認,受偵查技巧、水平和偵查人員素質的限制,目前刑訊逼供在實踐中還是存在的,法檢兩家心里也清楚。

              知名刑法學者、幾次參與中國刑法訂立及修改的高銘暄教授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說,刑法第247條表明了立法者對刑訊逼供的嚴厲態度,是黨歷來政策的體現,1979年的刑法中還專門在刑訊逼供等罪名前加上“嚴禁”兩字,彭真親手加的,當時深受“文革”中刑訊逼供、非法拘禁等行為之苦,因此提醒特別注意。

              “但這一條在執行中不理想,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一般當作違紀處理或者沒有處理!备咩戧颜f。

              華東政法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偉也觀察到,實踐中因實施刑訊逼供被追責的案例非常少見:“無非兩種,一種是查證了屬于冤假錯案的;一種是沒有把握好分寸,刑訊過頭,當場搞出人命的!

              他認為,雖然立法上一貫強調禁止刑訊逼供,但從實務上反映的普遍程序來看,刑訊逼供在偵查階段應該是比較大量存在的。



              刑訊逼供追責少 受害證明難提供

              禁止刑訊逼供三令五申,卻屢禁不絕,原因何在?

              掛職副檢察長的學者向法治周末記者解釋說,最重要的原因是確實受限于目前的偵查技巧和水平,不靠刑訊獲取口供,有部分案件確實定不了。

              絕大多數的刑訊逼供者沒有受到追責,一來是因為實踐中太過普遍,人數眾多,二來也是考慮到辦案的社會效果。

              “辦案除了追求法律效果,也要講究社會效果,如果真的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即使被刑訊逼供,老百姓也能勉強接受。反過來,如果明明確實是實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卻因為證據的原因而無法處理,老百姓對這種司法現狀現在更無法接受。老百姓現在真正最反對的是沒有實施犯罪的無辜的犯罪嫌疑人被刑訊逼供!鄙鲜鰭炻毟睓z察長表示。

              高銘暄認為,刑訊逼供成為實務中的一大頑疾有多方面的原因,但追責少的最重要原因是證據難以提供,受害人很難證明自己受到刑訊逼供。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者周欣幾年前所作的《公安機關偵查程序違法現狀調研報告》中也披露,實踐中能夠暴露出來有證據認定的刑訊逼供在各基層公安機關已不多見,除非出現嚴重后果!坝崋栔写罅看嬖诘氖寝k案人員采取輕微的打罵、變相體罰、車輪戰、熬夜等使人在肉體上、精神上難以忍受且難以被人察覺、事后不留傷痕的做法!

              知名刑辯律師陳有西表述他所觀察到的中國司法現狀,說了一個非常奇怪又常見的現象:“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對律師和被告的被刑訊逼供的指控,一律以‘查無實據’駁回!

              “傳統的公檢法一家思想仍然存在,偵查中心的格局沒有打破,法院傾向于相信公安局,維護他們的職業共同體,很多人至今認為程序是小問題,打擊犯罪還是大問題!庇蝹シ治。



              陷入刑責“從輕”怪圈

              根據刑法第247條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從統計中,法治周末記者發現,30起案件中有16起出現了因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情況,但只有貴州遵義的一起案件中,刑訊者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其中8起案件的刑訊者,被以故意傷害罪處以3年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不等的刑罰;另有7起案件的刑訊者被以刑訊逼供罪問責,當中又有一起免罰,3起判了緩刑。

              頗為奇怪的是黑龍江省伊春一案,法院認定構成刑訊逼供罪,卻又超過刑法規定的刑訊逼供罪法定刑期處罰,判了7年有期徒刑。

              在14起未出現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刑訊者被判緩刑的有4起,被認罪免罰的有3起,認定為無罪的有2起,共占這類案件的64%,占統計案件總數的近三分之一。

              因此,有學者批評,責任之輕是刑訊的源頭之一。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認為,多數刑訊的究責,都未在故意傷害罪里“從重”,反而在刑訊逼供罪里“從輕”,違背了刑法的現行規定。

              湖北省高級人民檢察院民行處處長周清華也曾撰文指出,由于立法的原因,司法實踐中對刑訊犯罪的刑罰,除了造成傷殘、死亡結果外,不論情節如何嚴重、影響如何惡劣,都只能判處三年以下的輕刑!岸以趯嶋H的刑罰執行中走得更遠,執行實刑的少,執行緩刑的多,追究刑事責任的少,給予行政處分的多!

              針對刑法第247條刑訊逼供罪在現實中適用的尷尬境地,甚至有學者提出應當廢除刑訊逼供罪,在造成輕傷時由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訴來追責,其他情況下則按照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過失重傷罪來提起公訴追究責任。以此來“逐漸改變司法實踐中只有在發現冤假錯案后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荒唐現象”。

              但高銘暄認為取消刑訊逼供罪負作用太大,有將刑訊逼供合法化之嫌,保留至少能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

              前述掛職副檢察長也不認同刑法第247條是立法虛置的說法,他認為此條現在作用微乎其微,并不意味著將來不能發揮大作用。

              他解釋說,2011年寧波發生的非法證據排除第一案(章國錫受賄案),檢察院系統已要全國通報,包括此前出臺的兩個證據規則,都是對刑訊容忍度降低的信號,現在檢察院越來越強調學會使用訊問技巧,這次刑訴法修訂也擬授權檢察院以技偵手段,這些都表明對刑訊問題的重視。

              “將來很可能刑訊逼供罪會從現在的情節犯變回行為犯,向立法本意回歸!鼻笆鰭炻毟睓z察長說。



              延伸閱讀

              湖北利川冉建新案

              冉建新在擔任湖北利川市都亭辦事處黨委書記、主任期涉嫌受賄犯罪。紀委移交此案后,恩施州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巴東縣人民檢察院管轄。2011年6月4日,巴東縣人民檢察院在提審犯罪嫌疑人冉建新過程中,辦案人員發現犯罪嫌疑人冉建新身體不適,立即將其送往巴東縣人民醫院救治。當天16時30分,犯罪嫌疑人冉建新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1年6月9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東縣檢察院檢察長辭職,兩名“冉建新案”辦案人員被刑事拘留,10日,利川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李偉被停職。

              2012年1月19日,湖北省鶴峰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任中海、譚發明在辦理原利川市都亭辦事處黨委書記、主任冉建新涉嫌受賄一案中,實施了刑訊逼供行為,構成刑訊逼供罪,依法判處被告人任中海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譚發明有期徒刑一年。



              黑龍江伊春付敏海案

              1996年1月26日,24歲的付敏海因涉嫌盜竊、搶劫、強奸受到伊春公安分局的傳訊。十天后,家人在伊春林業中心醫院看到了付敏海,他渾身青紫,身體浮腫,奄奄一息。付敏海告訴家人,在傳訊期間,兩名民警對付敏海進行了刑訊逼供。

              2005年9月1日,黑龍江省伊春市友好區人民法院對原伊春區刑警大隊警員宋林濤涉嫌刑訊逼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宋林濤刑訊逼供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7年。

             


               參考資料:

              法治周末:《警察因涉嫌刑訊逼供被抓受審時遭遇刑訊逼供》;

                羊城晚報:《江蘇響水疑犯遭刑訊逼供后死亡被強行火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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